提醒
2021年1月7日17时17分,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小陈小吃店发生一起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相关资料图)
(一)刑事责任。本次事故涉及追究刑事责任1人,陈志伟,小陈小吃店经营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二)行政责任。丁明炎,事发店铺产权所有人,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三)公职人员及有关单位
1.杨一国,原上虞区曹娥街道党工委书记,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
2.王新钢,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3.顾晓晓,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4.徐明,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谢海燕,上虞区曹娥街道工业商贸办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陆华忠,上虞区曹娥街道派出所所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
曹娥派出所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第三条、《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 法》第四条、《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职责,对沿街商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 查、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合用场所排查整治不到位。
7.任杭杰,上虞区曹娥街道派出所副所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8.万民,上虞区曹娥街道派出所民警,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理。
9.傅磊,上虞区商务局副局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
10.朱方芳,上虞区商务局商贸管理科科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11.王建强,上虞区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科科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12.顾立军,上虞区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13.陆重阳,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曹娥中队中队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丁永洪,原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给予诫勉处理。(消防救援大队未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等有关职责规定,对乡镇(街道)派出所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组织检查、整改辖区内合用场所安全隐患不到位。)
上虞区委区政府已向绍兴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曹娥街道办事处向上虞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本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人、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沿街店铺和小餐饮行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全市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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