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仓边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工程仓边路站,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仓边路站房屋征收示意图;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38号、138号之一、138号之二、138号之三,138号之四。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补偿核算按建筑面积计):
框架结构房屋:512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50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49200元/平方米。
(三)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四)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第91天至15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4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五)货币补偿弃产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六)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每月63元/平方米。
2.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办公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47号2楼仁生里社区居委会,联系人:李朝阳、梁永雄,联系电话:020-31058854、020-83307876。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 翟晓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 越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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